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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点击数:2396  更新时间:2016/4/6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111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 

二、项目申报主要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产业化培植专项(医药项目除外)和示范应用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属福州(不含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泉州地区的,2013年已缴税金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不含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项目申报单位2013年已缴税金应在150万元以上;项目申报单位属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一业一策”的,2013年已上缴税应在50万元以上。新建企业项目要求达产后年度上缴税收符合上述要求,否则,补助资金由下达单位按原渠道收回。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不设税收要求。

3.除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工程项目外,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申报时项目已取得核准(或审批、备案)、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并已开工建设(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30%及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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