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文、转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实施<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博府[1996]38号)、印发《惠州市实施<广东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惠府[1996]18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是:
1、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计征0.7元;
2、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生产,每平方米计征0.7元;
3、开矿生产活动,每平方米计征0.3元;
4、修建铁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每平方米计征0.15元;计征面积按实际破坏的植被计算,收费一次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