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符合相关地区《创建指南》所规定的条件,达到示范园区(含创建)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
《创建指南》提出申报示范园区(含创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业规划。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发展内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2、产业实力。具有一定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有特色鲜明的发展区域,示范园区(含创建)内企业年销售收入须达到一定规模。其中,示范园区不低于100亿元(特殊类型地区不低于80亿元),创建单位不低于40亿元(特殊类型地区不低于30亿元)。
3、产业集聚。安全产业相对集中,有一定企业数量,其中骨干企业位居同行业前列或具备良好发展潜力,行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良好。
4、组织体系。有负责园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体系,有相应的工作机制、园区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
5、安全服务。具有为周边区域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演练体验等安全服务的能力,安全服务基础较好。
6、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标准规范;投融资、保险、科技成果交易、现代物流、人才引进等产业服务体系较为完善。
7、安全管理。园区内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8、发展环境。园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创新、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有明确支持安全产业发展的要求。